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资讯中心 >> 浏览资讯中心
该怎么看不锈钢炊具中锰的安全标准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2年03月17日    关注度:     【字体:

2月16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报道的苏泊尔不锈钢炊具锰含量超标事件再次引发国民对国家标准的关注。据央视报道称,依据国家不锈钢板材标准(GB/T3280)规定,各种牌号不锈钢的锰含量都必须在2%以内。然而,苏泊尔部分产品的锰含量超过8%,是国标的4倍。苏泊尔对此回应称其产品金属析出量符合国家标准中卫生理化指标的要求。之后,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检测后作出认定,苏泊尔不锈钢炊具锰的析出量加上锰每日正常摄入量未达到人体每天锰的最大耐受量,也就是不超标。

  那么,对上述各方的看法,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食品接触用不锈钢的主要安全问题为重金属的迁移。一般情况下不锈钢制品在盛放或与食品接触过程中,不构成食品安全风险。而当不锈钢制品在高温烹煮食物中迁移的重金属超过限量时,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我国原《不锈钢食具容器卫生标准》(GB9684B1988)对不锈钢中的重金属(铅、铬、镍、镉、砷)迁移限量作出了规定,但并未规定锰的迁移限量问题。

  卫生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锈钢制品》(GB9684B2011)(下称新国标)于2011年12月21日起正式施行。新国标对不锈钢食具容器所用不锈钢中铬、镍、镉、砷等重金属的迁移量(或称“析出量”)作出了明确规定,但仍没有对锰析出量进行限定,同时放宽了不锈钢用材的限制。

  对于重金属锰的迁移限量问题,卫生部解读新国标作出明确说明:“新标准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个别单位提出在标准中设定重金属锰的迁移限量指标。经组织提出建议单位和标准起草单位研究,最终新标准未对锰的迁移限量作出规定。主要理由:1.锰是人体必需微量元素之一,有多种重要的生理功能,锰缺乏可引起多种疾病。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规定,成人锰适宜摄入量为3.5“g/天,最高可耐受摄入量为10“g/天。2.符合我国相关国家标准的不锈钢制品,其锰的迁移水平不会造成健康损害。3.标准起草单位收集整理了国外关于不锈钢食具容器有关锰的限量规定,除个别国家外,其他国际组织和相关国家未对锰的迁移量作出规定。”

  这也就是说,只要不锈钢炊具符合不锈钢制品的质量标准,锰的迁移限量不作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问题。质检或工商部门在检测时,应当仅根据不锈钢制品的国家标准,对其产品是否合格作出认定。因此,苏泊尔炊具是否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就要看其所使用的质材牌号以及其是否为允许用于制造炊具的质材。

  应当说,标准的变化是正常的。而且根据风险法制的要求,在新的科技水准对安全标准有不同的认识时,国家也有义务根据最新的风险评估结果及时修订安全标准。卫生部也明确表明修正的可能性:“关于不锈钢制品标准中锰指标的设置问题,我部欢迎有关单位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并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制度,向我部提出增加锰指标的立项建议。目前,我部正在征求2012年食品安全标准立法建议,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建议。”

  国家不锈钢板材标准(GB/T3280)规定,各种牌号不锈钢的锰含量都必须在2%以内。从这一标准来说,苏泊尔是超标准了,但是超过标准的产品可能会给人们的健康带来什么样的危害,目前还没有硬性的检测要求。

  在国家标准存在或者明确不作要求,而社会各界甚至某些行政机关在各说各话或者含糊其辞的时候,笔者认为,权威部门应当及时进行风险沟通,邀请专家就新国标的制定及其理由作出充分说明,避免给消费者造成不必要的恐慌、给企业造成不适当的影响。(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家乐福被曝光后盒装生鲜撤台 部分商品日期被抹
下一篇文章:河南省潢川县彻查华英部分死鸭流入社会问题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