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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药寄生邮局信箱五年 “清肺胶囊”疑似胡椒粉(2)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1年11月07日    关注度:     【字体:

  漏洞:所留座机号九位数

  北京市邮政公司投递局业务部相关负责人介绍,公众自取信箱是邮政部门为公众提供的正常服务项目,过去,因方便单位或个人收发信件,这种信箱风靡一时。随着通讯方式和时代的变化,公众自取信箱的使用率已不高,其中,涉及药品的信箱也是少之又少。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按相关规定,当事人租用信箱需要提交个人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但他们表示,邮局工作人员并非执法部门,即使对方提供了假身份证和假营业执照,他们也无法辨别真伪。但是,一旦有信箱被发现涉及非法行为,邮政部门会配合执法部门予以关停。

  不过,记者注意到,西罗园投递部02信箱,租用者所留的座机电话就存在明显的破绽,该电话是一个九位数的号码。对此,该投递部负责人称,可能之前的负责人在签协议时没注意到。

  记者从可靠消息了解到,西四1080和西罗园02信箱,目前每月收到的汇款单并不多,均为个位数。

  据了解,除了假药贩子在利用公众自取信箱,也有人租用信箱,借以组织不正规的征文或其他评选大赛骗钱。对此,邮政人士表示,很难发现其违法性质,只要租用者提供的手续齐全,就允许租用。并且,邮政非执法部门,难以进行监管。

  据相关媒体2005年报道,为规范信箱的出租与使用,北京市邮政局制定了新的邮政信箱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邮政信箱的出租对象、出租手续和对非法活动的处理方式。今后,个人申请邮政自取信箱时,除了身份证之外,还要出具在北京的居住证明,异地经营的单位不能申请邮政信箱。此外,信箱也不能再简单用“某某信箱”来代称,而是要求实名制。北京市邮政局还将立项开发预警联动系统,不法者的信箱一旦被关闭,在其他邮局也无法再申请新信箱。

  -执法行动

  药监一眼看破 警方正在调查

  是否胡椒粉待化验

  9月下旬,记者将购得的“清肺胶囊”送到北京市药监局。

  “药品包装太粗糙了。一看就知道,明显是假药。(真药的)说明不会这么简陋。”市药监局稽查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可以肯定“驰鹿清肺胶囊”是假药,其批号也是假的。以前也接到过类似的举报,涉及到的邮政信箱,已通报邮政部门要求协助关闭。

  该负责人介绍,邮购假药的案例特别多,属于比较老的犯罪形式,也比较隐蔽。“现在老百姓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了,不会先付钱了,一般都是货到付款。相对来说较少。”

  拆开清肺胶囊,里面有白色颗粒。对此,药监人士解释:“有白色颗粒,就(说明)加了西药。”药监人士透露,根据以往的查抄经验,这种假药的成本简单:“租一些郊区或城乡结合部的平房。条件很差,用一个铝盆,里边搁一些中药粉末,恶劣的还搁一些鸡饲料,再买一些西药,倒进去,用棍子搅和。”而所谓的制药过程,就是将药粉按照一定比例搅拌均匀,通过胶囊灌装机制成胶囊。最后,再按照一定数量的规格,包装到药瓶内。

  至于“驰鹿清肺胶囊”是否就是胡椒粉、是否添加有害物质,药监人士表示,需要拿去做进一步化验。

  药监公安联合查案

  北京市药监人士指出,邮购假药的特点是“三真三假”:“留下的电话是真的,银行账号是真的,邮箱是真的。三假,地址是假的,单位是假的,药是假的。”此外,邮购假药通过虚假宣传开道, 过去通常借助地方电视台的晚间广告、三流的平面媒体和简陋的广告单来宣传,“现在用得最多的方式则是互联网。”

  “制售假药的行为,主观上是就是在造假,不是普通的违法行为,而是刑事犯罪行为。”市药监人士透露,从2007年起,北京市药监局就开始办理涉刑案件,和假药贩子作斗争。2007年抓了46人,2008年84人,2009年180多人,2010年突破了200人。”

  药监人士表示,假药的成本极低,利润比较高,存在巨大的隐患。在此提醒患者,不要购买此类产品,避免贻误诊治,危害身体健康。同时也提醒患者,购买药品应该去正规有资质的药店或医疗机构,查询药品是否经过批准注册,应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查询。

  针对“驰鹿清肺胶囊”,市药监部门表示已立案调查,并将案件移送给北京市公安局食品药品案件侦查支队。

  目前,警方仍在调查当中。

  晨报记者 李显锋/文并摄

  -新闻链接

  什么是假药?

  根据我国《药品管理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制售假药涉刑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尹富强律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对药品安全犯罪进行了重大修改和调整,原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罪”属于“危险”,修正后,“生产、销售假药罪”由原必须达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结果犯”,变为“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犯”即只要故意从事了“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犯罪,而不再要求必须达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尹富强表示,修正后的条款也加大了处罚力度,取消了原来的“单处罚金”的规定。即只要故意从事生产、销售假药之行为,就会面临牢狱之灾,并且要处以高额罚金,让犯罪分子“人财两空”。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生产、销售假药领域的“违法成本过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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