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专家提醒 >> 浏览文章
当心“临界食品”躲猫猫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1年01月17日    关注度:     【字体:
 

    你购买过促销食品吗?你了解这些买一赠一或“捆绑销售”的食品吗?也许,这其中就包含了“临界食品”。日前,记者对“临界食品”的销售进行了采访调查。

    “临界食品”如此销售

    所谓“临界食品”,就是接近保质期的食品,消费者自然不愿意购买,所以商家常常打着“促销”“甩卖”的旗号销售。

    2010年12月底,家住银川市西夏区的张女士在一商店里发现,一款果汁饮料正在搞促销活动,购买1瓶价格为3.5元,而购买组合即3瓶捆绑在一起的,价格则为8元。

    “为了安全起见,我特意看了一下包在外面的饮料的生产日期是最近的。”张女士没有想到的是,当其回家拆开捆在一起的饮料,其中一瓶饮料的生产日期是2010年2月份,根据其标注的保质期,还有不到1个月这瓶饮料就过期了。

    2010年12月,银川市工商局兴庆一分局在辖区发现,“黑牛”品牌银川代理商擅自涂改产品生产日期。

    特殊销售业内普遍认可

    “对于商家销售给张女士的饮料组合,在销售过程中并未对其是否快要过期向消费者明示。”处理该起消费投诉的银川市工商局西夏工商所执法人员表示,虽然商家销售的商品并没有过期,但以促销方式出售“临界食品”,造成销售误购。因此,工商部门责令商家对消费者的退货要求进行处理。

    银川市工商部门工作人员介绍,在日常消费中一些打着“特价”“最低价”等旗号的促销食品,往往与临近保质期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消费者在关注商品数量和价格的同时,更应关注其是否存在“临界”情况。记者调查时,一些在我区的食品代理商也表示,每月他们都有销售任务,一边是食品临近过期,一边是销售任务未完成。因此,将“临界食品”以低价促销方式销售,也是行内较为认可的方式。

    涉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

    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商家对不能进行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而且在法律中也对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但对于该以何种方式销售“临界食品”并未提及。

    据银川市工商部门相关人员介绍,针对离保质期还有多少天过期才算是“临界”,目前并没有统一说法,而且不同食品的保质期不同,“临界期”肯定也会不同。目前,还没有一个可操作的“临界”标准可以执行。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银川分所张海言律师认为,商家销售、促销的食品,只要是在保质期内的,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构不成违法和违规。但商家如果对“临界食品”以促销、捆绑等方式出售,至少应该对其食品的状态进行一些必要的说明,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进行购物及享受服务时对其所消费商品和享受服务享有知情权,而将“临界食品”以一种“诱惑”的方式销售,而未对其进行必要解释,则涉嫌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

    食品“GPS”开始涉猎此类食品

    目前,自治区工商局已开始着手通过食品电子监管的系统,对这种特殊食品进行管理。

    “通过食品电子系统,可以对每个商家每个批次的食品是否快过期进行监管,如同安装了‘GPS’。”据银川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某商品如何销售的某个批次的食品快达到过期,则电子系统中对该商家的该批次产品以红色发出警示,而监管人员在通过电子系统会在第一时间发现。


    据自治区工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我区工商部门将全面推行食品电子监管系统,纳入食品电子监管的企业、经营者将达到1万户,并着手制订流通环节问题食品信息共享联动查处办法。

    采访中,不少消费者都表示,建议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商家设立“专柜”,销售此类食品,这样既能达到告之消费者的目标,同时也避免了商家的销售风险。

   相关提醒:“临界食品”常用销售方式

    买一赠一:与新鲜食品捆在一起,或几件“临界食品”捆在一起“买一赠一”销售。

    特价销售:打折降价销售。

    暗渡陈仓:把快要过期的食品排在货架最前面或显眼位置,新鲜的食品则放在后面。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买散装年货要看“QS”
下一篇文章:春节备年货小心熏腊食品隐患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