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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诚信入法”应注意法律规范性条款的可操作性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2年07月12日    关注度:     【字体:

 一直以来,业界和普通民众都把法律与诚信作为两个相对独立的概念进行理解和讨论,但都不否认二者之间的有机联系。那么,如何通过法治的手段来保障诚信、加强诚信?相关法律专家在“中国诚信法治保障论坛”通气会上表示,应建立健全诚信建设的顶层设计,从完善法律制度的角度、从体系和全局的高度,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的建设。 

  中国法学会常务副会长陈冀平: 

  只有把诚信体系建设纳入法治轨道,用法律法规规范行为,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诚信缺失的问题。 

  陈冀平表示,以往大家总是过于强调“诚信是道德层面问题”,使加强诚信建设的空间过于狭小,可供发挥的空间不大。而将此纳入法治轨道,将使诚信建设提升到一个新的国家高度、法治高度。 

  但是,把诚信建设置于法律这最后一道底线,如何划分道德和法律的界限呢?陈冀平表示:“上世纪90年代我国提出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道德是从思想经验等方面来规范,法律是从行为方面的强制性规范。实践中,不同国家,不同历史发展阶段,对现阶段的具体行为是否属于道德范畴还是属于法律范畴,并没有统一、普适的标准。如果简单说‘诚信问题是道德问题’,这是一种误读。事实上,很多违法犯罪行为也都是道德问题。所以,在当前诚信缺失问题非常严重的情况下,应该采取严厉的法律措施予以打击,使得公众和一些单位不敢失信。” 

  “诚信入法”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可行性呢?陈冀平谈到:法律规范有很多种,其中一种是倡导性规范。这种规范没有相应的责任条款,即便违反了也没有相对应的责任来追究。在当前形势下,诚信不仅要有法,而且要有相应的责任条款。也就是说,严重违反诚信的应当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尤其对于食品安全失信的惩戒来看,立法还不够严,大量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没有得到相应的惩罚。刑罚幅度整体比较低,违法成本比较小,这在一定程度上也纵容了失信行为的发生。所以,不论是道德问题还是法律问题,一定要有采取严厉的措施。针对诚信问题,不仅要入法而且一定要相应的责任追究,这样才能够使我们法律不是睡着的法律。实际上,在道德还没有完全达到一定水准的时候,法律更应该发挥重要作用,通过强制规范约束来形成一种应该达到的行为,这样社会才能进步。 

  中国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李仕春: 

  目前,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诚信缺失、道德失范已经成为我国食品安全的最大隐忧。必须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诚信法治保障体系。 

  他谈到,第一,应该是全方位的责任,而不是单方面的某一种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一个都不能少,也不能过于倚重哪一种责任。第二,具体到某种责任来讲,民事责任要加大,刑事责任同样也要加大,目前两种责任的力度都不够。第三,在加大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的同时,还是要加大政府部门的监管力度,对政府部门不作为、乱作为也要严惩。 

  具体到“诚信入法”的形式,李仕春表示,首先,针对诚信体系建设,从法律和制度保障角度来讲,专家学者大多认为对诚信制定一部全面的法律规范不可行,只能从不同的领域,比如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或者司法公信领域单独制定规范性文件。我国有一些部门法,并没有一部整体性的法律,比如经济法是一个很重要的法律部门,但是没有一部法律叫经济法,同样也没有一部叫行政法,它们都是由多种多样的规范性文件、不同位阶的法律渊源组成的:有法律,有行政法和一些部门规章、地方法规以及司法解释。诚信法律制度的完善,需要采取分散立法的形式,可以就一个具体制度或具体的领域单独立法。比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就是一部政务诚信建设的行政法规。 

  “诚信入法”,目前可能更多的是需要完善现有相关法律法规,而不是急于制定法律。我们应该在相关法律中,增加或完善有关诚信的条款。预计今年8月份出台的新《民事诉讼法》,里面就可能增加一个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条款。通过这种在不同的法律里头增加一个对诚信行为进行规范的条款的形式,小步快走,多头并进,慢慢产生效果。(记者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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