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地方报道 >> 浏览文章
洛阳食品安全“否决”办法试行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2年07月03日    关注度:     【字体:

 为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职责,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6月28日,河南省洛阳市委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印发《洛阳市食品安全“否决”实施办法(试行)》。《办法》规定,对出现规定的“否决”情形的各级政府及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取消其当年的评先受奖等资格。
      按照《办法》规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对其实施食品安全“否决”:一、发生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造成事故影响扩大、人员和财产损失增加的;三、发生重大食品质量事故,被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查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四、未能及时妥善处理本行政区域、本部门分管环节内的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危害和影响进一步扩大的;五、违规擅自发布食品安全信息,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六、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的。
      《办法》指出,县级以上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在食品安全日常工作中发现适用“否决”情形的,可及时对有关责任单位[包括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以及与政府签订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责任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下达《食品安全“否决”决定书》。“否决”自《食品安全“否决”决定书》下达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办法》规定,食品安全“否决”的实施与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评先、表彰奖励挂钩。对被实施“否决”的责任单位,将取消其当年评先受奖资格;对被实施“否决”的责任人,取消其当年评先受奖资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另外,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进行评先、表彰奖励、授予单位荣誉称号时,也将征求同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意见。对省垂直管理单位实施食品安全“否决”的,则将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同级政府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通报应“否决”的情形,建议其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薛城区强化生猪屠宰监管确保群众吃上“放心肉”
下一篇文章:上海出台稳定粮食生产三举措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