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桂林10月29日电 (记者张克庆、通讯员郑倩)广西全州一食品批发部出售过期牛奶被处罚款3000元、支付消费者购物款10倍赔偿金、其批发部停业整改1周的行政处罚。
今年10月12日,消费者朱某在全州县城综合大市场内一家食品批发部购买了一件价值56元的某品牌高钙牛奶。第二天朱某饮用一盒牛奶后,突然感到全身发热、头痛,随后拉肚子……她立即到医院检查,经医生确诊为胃肠炎。经过两天的治疗,朱某共花掉医疗费326元。
为什么自己会突然得了胃肠炎?朱某感到很奇怪,怀凝自己喝的牛奶有问题,她于是便打开一盒牛奶倒入玻璃杯里,发现奶的颜色浑浊,还有厚厚的一层悬浮物。她拿起牛奶仔细查看,发现包装盒上的生产日期为2010年1月12日,保质期为8个月,已过期1个多月。朱某气愤的到那家批发部,要求店主赔偿其医疗费及补偿费2000多元。可店主唐某却称,该件牛奶是朋友接到的礼物,托她代销,她也不知道是否过期,拒绝一切赔偿。双方协商几次无果后,10月19日,朱某来到全州县城区工商所投诉,要求查处该店,并赔偿相关损失。接到投诉后,该所执法人员对朱某剩下的牛奶及包装进行了细致查看,认定牛奶已过期。执法人员随即对唐某批发部进行了全面检查,未发现其他“问题”牛奶。
通过执法人员的法律宣传讲解,唐某最终承认出售过期牛奶的不法行为,并同意支付朱某医疗费326元。由于唐某销量过期变质牛奶,城区工商所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责令唐某支付朱某购物款10倍即560元的赔偿金,并作出处罚款3000元、其批发部停业整改1周的行政处罚。城区工商所执法人员提醒消费者,购买食品时一定要仔细查看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相关信息,以免买到过期产品。 (来源:人民网-广西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