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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河豚中毒 江苏十大典型案件给人警示
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11年01月27日    关注度:     【字体:
 昨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宁公布2010年全省十大典型案件。记者注意到,这十起案件中有两起新类型案件,涉及食品安全和特殊群体的生活,不仅带来警示连连,更可从中窥见司法对民生的人本关怀。

    饭店加工销售人工养殖河豚,应受行政处罚 2010年6月11日晚,沈某在大丰市某江鲜馆食用河豚鱼后不久,感觉嘴唇发麻,随即到大丰市人民医院就诊,后转至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治疗,沈某脱离了生命危险。两级医院均诊断沈某为河豚鱼毒素中毒。同年9月20日,大丰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对某江鲜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某江鲜馆加工销售河豚鱼致沈某食物中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决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官点评:近年来,由于加工销售河豚鱼有着较大的利润空间,加之人工养殖技术的成熟,加工销售河豚鱼的经营地和时间已经远不像以前那样仅局限于长江中下游盛产河豚鱼地区和每年的清明节前后,对于加工销售河豚鱼的行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予以处罚。

    诉前调解,正常人和智障人离婚 2010年底,泰兴法院通过诉前调解,批准正常人和智障人离婚,这在泰兴法院尚属首次。

    2007年9月,泰兴女子丁梅回家途中被撞成重伤,因脑出血导致半身瘫痪,只有两岁儿童的智商,并从此身边寸步不能离人。三年下来,于军悉心照顾。随着年岁渐长,于军想到了再婚,一起照顾丁梅下半辈子。年过七旬的岳父觉得可以理解,同时约法三章:可以解除婚约,但仍共同生活;财产一人一半,债务由于军承担;于军终身护理丁梅,为其养老送终。

    由于丁梅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只有通过向法院诉讼离婚。法官向于军提出要求:再婚后,要和妻子把丁梅当作自己的姐妹尊重,尽二人最大的努力,让丁梅过好每一天。

    法官点评:该案中,于军在调解书上承诺,对丁梅终身护理,不离不弃。这就从法律的角度上保障了丁梅以后的生活,也从人性化的角度体谅了于军。(沈峥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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