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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曝湖南一食品加工厂 腐竹卖相竟由毒品扮靓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1年12月05日    关注度: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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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彩鲜亮的腐竹成了“问题产品”



  腐竹是百姓餐桌上常见的食品,因为腐竹营养丰富并且口感清爽,所以很受消费者的喜爱。最近,湖南警方破获了一起添加非食用物质生产腐竹的案件。今年8月中旬,湖南省长沙县榔梨镇派出所民警在对辖区单位进行排查时发现,当地一家加工腐竹的闽乐豆制品厂不仅将生产场地隐藏在一个院子后面,其生产的腐竹外观也令人怀疑。

  “完全是靠感觉,没有什么指标,就是靠自己的个人感觉,有时候加一两,有时候加二两,有时候加三两,最多就没有超过四两。主要是看玉米淀粉,玉米淀粉掺多了,(腐竹)它的产量就会高了。它就会稠一点,稠一点就会重一点。主要是看玉米淀粉(加多少)嘛。”原闽乐豆制品厂技术员吴远盛

  我想这生意反正我不做,别人也会做了,说实在的是这样的,也是出于这种心态,也不是说出于别的心态。化学添加剂供应商曹卉

  脏乱豆制品厂

  产出鲜亮腐竹

  长沙县公安局榔梨派出所民警在摸排过程中,发现了闽乐豆制品厂所生产的腐竹色泽度特别光亮,有点不正常。干警们将从闽乐豆制品厂取证的腐竹送到相关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的同时,继续对这家工厂开展全面的调查。

  尽管车间里蚊蝇乱飞,但工人们依然将用管道输送进来的豆浆舀到操作台上,加工成品腐竹。据工人介绍,工厂的腐竹产量高,卖相好,主要是由于老板从福建购买了一份神秘配方。每次生产前,工厂的技术员就会在车间外一栋神秘的二层小楼里完成配料,然后在煮豆浆的时候将那些神秘的配料加进去。

  在干警们发现工厂技术员往腐竹中添加不明原料的同时,前期送检的腐竹样品结果也出来了,检验发现:送检的三个腐竹样品中均发现含有硼砂,两个样品中含有乌洛托品,一个样品中发现含有吊白块的反应产物甲醛。在相关规定中,这三种化学品是明确规定不得往腐竹中添加的非食用物质。而这四种化学原料的主要作用就是增筋、增白。

  在事实面前,工厂的技术员吴远盛交代了他平时往腐竹中添加的有毒有害化学品的事实。

  多花十块钱

  换取三千元暴利

  根据吴远盛的交代,工厂购买的配方只指出了需要往腐竹里添加哪几种化学品,各原料的具体配比都是他自己调配的。而他本人原来只是工厂的机修工,对于这些化学品的危害以及添加后可能会产生什么样的反应,他都一无所知。令人吃惊的是,这几种化工原料的添加量,吴远盛根本没有定数,完全根据自己的感觉随意添加,而添加的唯一标准,就是看能否增加腐竹的产量。

  长沙县公安局榔梨派出所民警曹耀:掺加一千斤黄豆,添加的化学原料的成本价不到10块钱。但是正规不掺化学原料的腐竹,大概是一千斤黄豆能够产出三百到四百斤。添加了这个化学原料,生产的腐竹就有660斤。按照市场价,每一斤八块钱,就是说老板用十块钱换取了三千多块钱的暴利。(来源:山东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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脏乱的生产现场(视频截图)



  “合格”报告

  未对有毒成分检验

  这些添加了工业原料的有毒腐竹又是怎么绕过监管,进入市场的呢?干警们发现,这家工厂的老板廖代招和销售商泰丰菇业老板陈登清联合作假,骗取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在查阅这份骗取的检验合格报告时,干警们发现:这份报告只选择了感官、重金属残留等容易合格的指标进行检测,并没有涉及对有毒有害成分的检验。

  有了骗取来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作掩护,闽乐豆制品厂的产品开始披着所谓合格的外衣在市场上销售,加上外观漂亮,这使得它在市场上的销路不错。而销路的扩大,也让为工厂提供化学添加剂的“湘盛批发部”老板曹卉看到了商机。在明知弗洛托品、硼砂这些化学品是往腐竹中添加后,依然多批次向这家厂提供这些禁止添加的化学品。

  硼砂是一种重要的工业生产原料,可用作消毒剂、保鲜防腐剂、软水剂等。具有致癌作用,具有积存性,会在体内蓄积。而乌洛托品主要用作树脂和塑料的固化剂,可导致人体过敏、致癌、器官畸形、甚至细胞或基因突变。焦亚硫酸钠和保险粉虽可以在某些食品中作为漂白剂和食品保鲜剂使用,但本身也有严格的使用限量。而闽乐豆制品厂之所以要添加这些化学品,主要是为了提高产量。

  应像投毒罪一样

  惩罚制售非法食品

  据公安部门介绍,由于这些在食品中禁止添加的化学品在生产、运输、流通、使用等环节存在监管真空,很难对不法的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获取、买卖这些化学品的行为进行监控和处罚,进而阻止这些化学品添加到食品当中。针对目前有毒有害化学用品进入食品领域的现状,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教授刘俊海指出,食品里面掺加(对)人体有害的添加剂本身就是一种投毒的行为,但是我们对于(易制)毒品(化学品)是有相当严格的监管规定的。包括出厂出库流通保管还有消费销售都有严格的规定,但是对于(易制)毒品(化学品)之外的其他的对人体有害的工业原料我们却缺乏这样相当有力的监管措施,对于违法添置工业原料,进入食品的,应当像追究投毒罪的责任一样,来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同时牢牢追究他们的民事责任,对于还不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据央视《每周质量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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